规章制度
规章制度
2011年10月31日•扬大委组〔2011〕21号
为进一步加强发展党员工作的规范化、制度化建设,根据中组部《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》(组通字[1992]18号)、《扬州大学发展党员工作规程》等文件精神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一、“推优”对象
“推优”对象为28周岁以下的优秀团员。
二、“推优”条件
1、递交过入党申请书,并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。
2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,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,拥护党的路线、方针和政策,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。入党动机端正,在学习、生活和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,能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。
3、尊敬师长,团结同学,遵守纪律,乐于助人,积极参加各类校园文化活动,有较好的群众基础。
4、参加过校、院青年共产主义学校或党校初级培训班学习并结业。
5、本科生“推优”对象,须获得过院级及以上荣誉称号。一年级学生学习成绩排名须列班级前1/5;二年级学生学习成绩排名须列班级前2/5;三年级及以上学生须获得一项及以上特长奖,近两个学期学习成绩排名须列班级前1/2。一年级学生在高中阶段获得的校级以上相应荣誉称号可作为“推优”依据。
6、研究生“推优”对象,须学习成绩优良,且具有一定的学术科研能力。
7、教职工“推优”对象,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,年度考核达到“良好”以上等次。
三、“推优”工作程序
1、召开团支部大会,团支部委员会介绍符合“推优”条件的团员情况,进行民主评议。
2、在团支部大会上对“推优”对象进行民主推荐,到会人数须达到团员总人数的4/5,“推优”赞成票须超过到会人数的1/2。
3、团支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,对推荐对象进行全面考察,经团支部委员会讨论,形成决议。
4、团支部填写《扬州大学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登记表》,说明推荐理由,报院级团委审定。
5、院级团委对上报的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后,签署意见向“推优”对象所在的党支部推荐,同时将“推优”结果报校团委备案。其中院级团委委员、学生会、研究生会、学生社团联合会部长及其以上学生干部的“推优”,须事先征求校团委同意。
6、表现突出的院团委、学生会、研究生会、学生社团联合会副部长及以上学生干部,学生社团A、B类社团(协会)负责人、团支部书记,学生班级班长、团支部书记以及某一方面表现突出,基本符合“推优”条件的团员,由推荐的院级团组织在其推优表“审核意见”栏中详细填写意见,在征求有关部门、所在团支部和团员青年意见的基础上,由校团委在其推优表“备注”栏中签署意见并盖章,可直接向党组织推荐。
四、其他要求
1、“推优”原则上一年两次,与团员教育评议和学生素质测评工作同步进行。
2、每次“推优”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所在团支部团员人数的15%。
3、“推优”有效期为一年,逾期须重新“推优”。
五、本规定由校党委组织部和校团委负责解释。
六、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。原《扬州大学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暂行规定》(扬大委组[2004]16号)同时废止。
附件:《扬州大学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登记表》